常技字〔2021〕24号
常德技师学院
关于印发《信息化设备采购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教学系:
现将《信息化设备采购办法》《会议纪律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明确学院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常德技师学院
2021年11月29日
信息化设备采购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信息化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及其他相关行为,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化设备采购须同时遵守常德技师学院《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常技字〔2020〕17号)、《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常技字〔2021〕1号)、《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常技字〔2021〕1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类设备、终端设备、移动设备、机柜、配线架、传输设备等,金额在15万元以下,适宜单位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实施采购活动的。其中终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遵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设备采购前期的规划、采购后的使用、维护等工作。具体采购由学院采购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上级部门基本特殊的业务要求配发的设备,对其管理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信息化设备采购应当按照立项申请、技术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采购、具体实施和项目验收六个流程按步骤实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流程或变更流程次序。
第六条 建立信息化设备采购立项申请制度。信息化设备采购必须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常德技师学院采购计划申报表》。立项申请由业务承办部门提出,内容应包括立项理由和立项内容。信息技术中心会同采购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认为理由充分并符合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同意立项申请,否则,驳回立项申请。信息化设备采购立项申请的审核,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金额、采购目录的初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信息化设备采购通过立项申请后,按程序提请分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审批,或院务会、党委会集体研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采购。
第八条 信息化设备采购应当按照立项申请的采购内容执行。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业务承办部门应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质保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学院财务处、业务承办部门、后勤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擅自进行变更的,不予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业务承办部门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信息化设备采购过程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由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明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提高会议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中层以上干部例会、专题会及各类会议。
第三条 会议纪律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落实。
第四条 纪律要求
(一)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旷会)。
(二)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会议现场,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离场。
(三)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批。
(四)参会人员须着装整齐、集中精神,认真听取发言,不允许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参会人员需将通信设备设置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不得随意接打电话。
第五条 处罚规定
违反会议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所涉扣款在年底绩效津贴中予以扣除。
(一)会议迟到早退按考勤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每次扣除绩效工资30元。
(二)会议期间擅自离场按考勤早退一次计算,扣除绩效工资30元。
(三)会议期间有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睡觉、玩手机、吸烟、嚼槟榔等与会议无关行为的,每次扣除绩效工资30元。
(四)会议期间通信设备未设置为关机或静音状态,发出噪音的,每次扣除绩效工资30元。
(五)无故缺席,不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扣除绩效工资100元,本人做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六)参加学院会议、上级会议受到上级部门(领导)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或扣分等处理的,视情况扣除1-6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六条 此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学院公务活动用餐
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及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财发〔2021〕5号)文件精神,现就学院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院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严格执行同城不接待原则,对于来学院办理公务的在常驻地(市城区高速环线内)的单位和人员不安排公务接待。
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学院公务接待,凭对方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按标准接待一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协助在学院食堂安排用餐,由用餐人员自行据实结账支付,不作为学院公务接待。
五、规范公务接待程序。学院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对口接待部门在收到派出单位的公函后,如实填写《用餐通知单》(通知单上要如实填写接待部门、用餐时间、来宾人数、陪餐人数、接待事由等内容),《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上要如实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等内容)报经主管领导、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或委托经办人安排。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由分管领导电话告知办公室,一周内补办手续,如逾一周尚未办理的,视为个人接待。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陪客人数、接待范围由办公室审核,公务接待报销票据由财务处审核,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学院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文件严肃处理。
六、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学院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学院教职工工作时间外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的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学院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本条规定工作餐安排程序参照第五条公务接待程序办理。
七、严格开餐标准和陪餐人数。学院公务接待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或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接待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以常德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其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活动接待不得安排香烟,不得饮酒。
八、招商引资公务活动用餐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