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杜绝印章责任事故发生,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分类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常德技师学院党委、行政(含学院钢印)、纪委、工会、团委印章,学院各种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招生就业专用章),各部门印章。
二、印章制作、启用、注销
1、学院所有印章由办公室进行统一刻制。
2、学院党委、行政(含学院钢印)、纪委、工会、团委印章刻制后,办公室进行压印登记,党委书记授权使用。学院各专用章、各部门印章刻制后,办公室进行压印登记,院长授权使用。
3、因学院部门设置调整或印章磨损、损坏须及时向办公室申请更换印章,注销的印章须及时交回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的印章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4、印章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三、印章管理
1、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保管学院党委印章,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印章(含学院钢印)、合同专用章;纪检监察室(工会老干办)负责保管纪委、工会印章;学生处负责保管团委印章;财务处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校企合作办(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保管招生就业专用章;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保管。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专用章及部门印章负有监管责任,所有拥有印章的部门要明确专人保管,在办公室内使用,用时取出,用后及时放入柜内,人离柜锁,不得随便放在办公桌上,防止损坏和丢失。
3、特殊情况,印章需借出使用时,应经相关院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同意,派专人携带前往监印,并做好登记;若不便监印的,应填写印章外借报告单,报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外借。
4、管印人必须尽职尽责,严格把关,有责任审查用印人的身份、事由、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管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不得超越职权用章,对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不得擅自做主;不得在空白纸或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
5、所有使用学院印章(含合同专用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用印部门或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存入学院档案。
四、使用范围
1、学院党委印章主要用于学院党务工作中用印。
2、学院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学院公文公函、各级各类学生毕业证件、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院发奖励证书、教职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用印。学院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3、学院纪委、工会、团委印章主要用于学院纪检监察、工会、团委工作中的用印。
4、学院合同专用章用于学院行为的合同和协议用印;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学院财务专项工作用印;招生就业专用章主要用于学院招生就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用印。
5、学院下属各职能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院内各本部门之间或本部门内部使用。严禁使用各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6、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
五、使用流程
1、使用院党委、行政、合同专用章使用流程:
文件类:院级领导签批的文件→院办公室审查登记→经办人签名→用印。
合同、协议类:院长(法人)审核签字的合同文本或分管院级领导审核签字的合同文本→学院书记审核签批→院办公室审核登记→经办人签名→用印(重要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法人代表审签或授权)。
2、学院纪委、工会、团委、财务、招生就业专用章使用流程:
用印部门提出申请→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用印。重大事项需请示院长和书记同意。
各部门印章使用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即可在院内使用,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各部门要进行用印登记。
六、附则
1、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注销印章,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
2、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