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技师学院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发稿时间:2016-09-14 来源:

常德技师学院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等文件精,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院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院领导为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院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条  学院督查督办的工作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院领导班子碰头会、重大议事决策会议、各专题会议的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院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院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一)督办通知:院纪检监察室根据院党委意见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

(二)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院纪检监察部门。院纪检监察部门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三)办结审核: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院纪检监察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学院纪检监察室将督查工作情况反馈给组织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院还将依据学院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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