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技师学院学生跟岗实习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6-09-01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跟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跟岗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各教学系申请、学院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跟岗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各教学系是跟岗实习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教学系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保障、安全防护、明确的结论等方面。

第五条 院务会就各教学系对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情况审议批准后,各教学系方可具体组织实施跟岗实习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学生跟岗实习。

第六条 各教学系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各教学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 各教学系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八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前,各教学系应拟定并签订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内容: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教学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跟岗实习;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条 各教学系教育实习学生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各教学系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教学系、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对跟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管理的同时,应安排下企业实践培训,明确岗位、任务。实习指导教师下企业实践培训安排按教务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学院跟岗实习和实习指导教师下企业实践培训工作,审核各教学系跟岗实习计划方案、实习协议、管理制度等,并督促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教务处将学生跟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估督导室对跟岗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督促、检查、评估跟岗实习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跟岗实习期间,教务处、评估督导室、各教学系定期或不定期到实习单位了解、检查跟岗实习状况。

第十八条 各教学系、各部门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实习单位和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或财物。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遵照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6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