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18-06-19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㈠ 警告;

  ㈡ 严重警告;

  ㈢ 记过;

  ㈣ 留校察看;

  ㈤ 责令退学;

  ㈥ 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㈠ 后果严重、态度恶劣、多次违纪的;

  ㈡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㈢ 隐瞒事实、包庇他人、栽赃诬陷的;

  ㈣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㈠ 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初次违纪的;

  ㈡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㈠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㈢ 破坏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打架斗殴、破坏同学团结者:

  ㈠ 教唆、指使校外人员来校内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或纠集本院学生在校外打群架,为首者开除学籍,协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㈡ 凡参与打群架、严重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极坏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㈢ 相互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㈣ 拉帮结派、搞帮派对立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㈤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煽风点火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或抢夺他人钱财者:

  ㈠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作案两次以上的,责令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㈡ 敲诈勒索或抢夺他人钱物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㈢ 未直接作案,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抽烟、饮酒、赌博者:

  ㈠ 在校园公共场合吸烟者按照《学生校园吸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㈡ 在校园内饮酒者按照《学生校园饮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㈢ 在校园内赌博者。按照《学生校园赌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不尊敬学院教职员工(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者:

  ㈠ 无礼顶撞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拒不认错者,给予记过处分。

  ㈡ 谩骂、侮辱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认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㈢ 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损学生形象行为者:

  ㈠ 仪容仪表及服饰违反学生管理规定者按照《学生仪容仪表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㈡ 言谈举止粗野,侮辱他人人格及尊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㈢ 男女交往不得体有伤风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㈣ 阅读、观看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㈤ 吸毒、引诱他人吸毒或为他人提供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㈠ 未经宿舍管理老师同意,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㈡ 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㈢ 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

  ㈠ 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用电热器具、乱拉电线,没收器具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㈡ 翻越围墙护栏、爬水管、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至责令退学处分。

  ㈢ 在校园里携带或收藏匕首、砍刀、铁棒、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公物和环境卫生者:

  ㈠ 故意损坏公物(如教学仪器、实训设备、体育器材、课桌椅、门窗、储物柜、床板、空调、水电设施、卫生器具、消防设施、绿化草地等)者,除造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㈡ 破坏公共卫生(如乱丢乱扔、往楼下窗外倒污水、扔垃圾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以每天6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者:

  ㈠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学时或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㈡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2学时或累计旷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㈢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8学时或累计旷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㈣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4学时或累计旷课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㈤一学期内连续旷课30学时或累计旷课60学时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舞弊者:

  ㈠ 考试舞弊者,本场考试学科成绩记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㈡ 一学期内考试舞弊者两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㈢ 考试舞弊不听监考人员劝阻,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共秩序者:

  ㈠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㈡ 破坏教室、实习工房、寝室、食堂、图书馆、门卫等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㈢ 利用公共网络,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警告处分;挑起事端引发同学冲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㈣ 在公共网络上发表、传播影响学院安定团结或有损学院形象的言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权限及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㈠ 调查。根据学生违纪行为所涉及范围,分别由班主任、系部、学生处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或当事人、证人对违纪事实的书面陈述材料。

  ㈡ 审理。调查取证结束后,由系部或学生处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㈢ 决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分权限作出书面处分决定。

  ㈣ 宣布。处分决定作出以后,由系部或学生处向被处分者本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宣布。记过以上处分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㈠ 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行为涉及范围在系部内的由所在系部审核决定,报学生处备案。涉及范围在系部之间的由学生处审核决定。

  ㈡ 对学生实施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㈢ 对学生实施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分管书记审核,报院务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以半年为限),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一般以半年为限。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较好者,到期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所在系部作出鉴定,按原处分程序最终由给予处分部门审议决定,并在公布处分的范围公布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当期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的毕业生,不予推荐工作和发放毕业证书;对因违纪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清退学费。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或参加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和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