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的表彰奖励分为个人类和集体类,学生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叁项。其中特等奖学金3000元、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500元。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比例
1.评选条件:特等奖学金评选以教学系为单位;一、二等奖学金评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议,由教学系择优进行申报。
2.评选比例:特等奖学金每个教学系1人;一、二等奖学金按各班学生人数控制比例:一等奖学金控制在2%(四舍五入,上限为1人),二等奖控制在4%(四舍五入)。
3.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无违纪违法行为,各科成绩合格,无缺考记录且综合考评符合如下要求:
等 级 | 单科成绩 | 平均成绩 | 操行考核 | 体育成绩 |
特等 | 90分以上 | 92分以上 | 优秀 | 85分以上 |
一等 | 85分以上 | 90分以上 | 优秀 | 85分以上 |
二等 | 80分以上 | 85分以上 | 优秀 | 85分以上 |
第七条 评定程序
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常德技师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按学年度评审,每学年度评审一次,一般在新学年度表彰并颁奖。
第三章 学生获得荣誉奖励办法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代表学院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或活动,为学院赢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或者受到上级表彰嘉奖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代表学院参加省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创新创业等比赛或活动,取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荣誉的个人或集体,市级个人荣誉分别给予奖励300元、200元、100元;省级个人荣誉分别给予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国家级个人荣誉分别给予奖励800元、500元、300元;市级集体荣誉分别给予奖励500元、300元、200元;省级集体荣誉分别给予奖励800元、500元、300元;国家级集体荣誉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第十条 受到上级表彰嘉奖的个人或集体(属全院性参评范围的),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最美中职生、最美志愿者、先进团支部等,获得市级个人荣誉给予奖励300元;获得省级个人荣誉给予奖励500元;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给予奖励800元;获得市级集体荣誉给予奖励500元;获得省级集体荣誉给予奖励800元;获得国家级集体荣誉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竞赛组委会的表彰文件复印件,送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国家部(委)、省和市组织的各类非营利性质的以提高参赛者水平、鼓励教学创新的技能竞赛获奖的,按《常德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