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技师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9-10-30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委托代理机构依法代理采购方式实施。

三、建立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制度。进入代理机构名录需根据代理机构资质、招标代理业绩、对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学院采购办(财务处)会同后勤处、办公室对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名录中的单位进行考察,提出是否同意进入代理机构名录的意见,报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四、进入代理机构名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常德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3)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5)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代理机构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名录时,需提供以下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1)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学院要求的其它信息。

六、学院进行政府采购时,采取遴选的方式从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确定代理机构。遴选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性质、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原代理的案例,以及学院对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等情况,由院采购办从名录中择优选择,分别报分管院领导、院长、书记审批。

七、代理机构受学院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学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八、采购代理费用一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收取标准按常德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九、学院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采购办、后勤处、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组成,评估工作由采购办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小组依据代理机构年度代理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列入代理机构名录和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依据。

十、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学院将立即终止其在学院的代理招标业务,从代理机构名录中取消其代理资格,并适时上报市政府采购部门处理。

十一、学院零星采购需委托代理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