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技师学院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稿时间:2016-09-01 来源:

 

为加强对学院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常德市市直财政拨款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常办[2011]2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1、道德品质好,无不良嗜好,仪表端正,未受过刑罚和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及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工勤服务人员须符合岗位基本职能要求条件;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4、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5、原则上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二、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和计划;

2、组织人事处根据各部门岗位定编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拟聘意见报班子审定;

3、根据班子审定意见和岗位实际,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

4、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提交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等,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试;

5、组织人事处与用人部门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班子研究审定后,正式聘用。

三、合同管理

1、聘用人员未经学院同意一律不得在院外兼任其它工作;聘用人员应遵守学院制度,服从学院管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2、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委托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用工协议书》,原则上一年一签,45岁以下有相当优势的专职教师可签订3年。

(2)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合同期满不续签,则合同自然终止。

(3)劳动合同的解除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①违法乱纪受到查处者;

②工作严重失误,给学院造成损失者;

③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岗者;

④损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损失者;

⑤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无故旷工或迟到、早退年内达5次以上者;

⑥有效投诉累计达3次以上者;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10天通知本人,且将根据其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原则上为1个月)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②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签订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重新达成协议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聘用人员辞职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组织人事处,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聘用人员辞职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经济补偿。

以上未尽事宜,以《劳动合同法》为准进行管理。

3、档案管理

凡学院聘用的人员,档案由本人交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委托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或市人才服务中心(费用自理)管理。

四、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

(1)聘用人员工资实行分类管理,所定工资标准包括月基本工资(含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工资可适当上浮。

(2)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公休节假日加班的,与学院在职教职工享受相同标准的加班津贴。

2、福利待遇

(1)休假

①聘用人员寒、暑假期间,按所定工资标准计发月基本工资,具体支付方式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②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按国家法律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2)福利待遇

①聘用人员因公身故,丧葬费及补偿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②按政策享受社会保险,标准按市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③聘用人员享受工作时间的免费中餐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福利;

④聘用人员租住学校公房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发放办法

(1)聘用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每月根据考核情况及工资标准造册,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2)相关福利需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

五、年终考核

1、聘用人员归口所在部门参与学院年度考核及院内评优评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作依据。

2、聘用人员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的教研、教学和管理成果奖励待遇;

3、组织人事处负责对聘用人员全面监管。

六、附则

1、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除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进人用编手续的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

2、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