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技师学院关于印发《2021年度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1-11-30 来源:

常技字202125

        

常德技师学院关于印发《2021年度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教学系:

现将《2021年度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培训楼管理办法(试行)》《卡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常德技师学院

2021年11月30日



2021年度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

 

为促进学院行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业绩,确保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学院中层干部及行管、教辅部门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出勤考核、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一票否决项内容,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考核结果与考核年度奖励性绩效挂钩。

三、考核部门

1.出勤打卡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计,办公室每月第一周公布上月出勤打卡统计情况。

2.会议、活动考勤由活动牵头部门负责,考勤结果报办公室留存备查。

3.值班纪律由办公室考核并留存备查。

4.劳动纪律督查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办公室参与,督查结果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

5.投诉举报由纪检、办公室进行考查核实。

6.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工作未按时完成、工作拖而不办等情况由办公室考核。

7.学院借用到外单位或参与中心工作的人员由相关单位、工作组考核,考核情况报学院党委审核认定。

8.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个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表彰,奖惩考核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9.对于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一票否决项相关内容,奖惩考核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四、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行管、教辅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公开公平组织实施,考核结论对本人公开。

2.坚持客观合理原则。行管、教辅人员绩效考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实施要依据客观实情,合理作出考核评价。

五、其他规定

1.学院以前下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考核办法相违背的,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2.本考核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德技师学院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细则

2.常德技师学院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一票否决项

附件一  

常德技师学院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细  则

出勤考核

1.出勤打卡:在日常工作中无故出勤打卡迟到扣30元/次,超出打卡时间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旷工扣100元/半天。如已按时到岗延迟打卡或忘记打卡,应在当天填写《常德技师学院日常考勤申诉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办公室留存备查。

2.会议活动签到:全院性会议、活动无故迟到扣30元/次,无故缺席扣100元/次。

3.值班纪律:值班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扣30元/次,旷工扣100元/次;值班人员不在规定地点值班、手机无故关机或无人接听扣50元/次;学生处及保卫处值班人员在值班当天未住校扣50元/次。

4.劳动纪律督查:在学院开展劳动纪律督查时,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扣50元/次,全年迟到、早退累计5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扣200元/次,全年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者取消年终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工作态度

1.劳动纪律督查:在学院开展劳动纪律督查时,发现上班期间玩游戏、看视频、听音乐、炒股、吃东西、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50元/次,上班时间内不佩戴工作牌扣10元/次。

2.投诉举报:行管、教辅人员因服务态度差或工作履职不尽责而被学院师生或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扣50—100元/次。

业务能力

1.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工作未按时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经办人扣20元/次;工作拖而不办,经办人扣50元/次。

2.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扣发其部分个人年度奖励性绩效,具体金额由党委研究决定。

3.个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表彰,按照《常德技师学院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奖励类别或特殊(专项)工作奖励,由学院党委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其   他

1.中层干部在市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要求的培训班未参学、未结业或个人学习积分未达到年度规定积分的,扣发其个人年度奖励性绩效,具体金额由党委研究决定。

2.行管、教辅人员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违纪违法等,给学院造成重大影响者,扣发其个人年度奖励性绩效,具体金额由党委研究决定。

附件二

常德技师学院行管、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一票否决项

 

本年度,行管、教辅人员如有以下经历或行为者,其绩效考核一票否决。

1.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凡有违反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纪律的;

3.凡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4.凡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5.凡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书面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

6.凡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任何一条的;

7.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或参与群体上访事件的;

8.凡出现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如火灾、凶案、吸毒、群体斗殴等情况的;

9.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

10.违反计生工作的;

11.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2.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招生工作的;

13.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法用法考试;

14.凡无正当理由个人学习强国APP学习任务未达标的;

15.发生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一票否决”情形的。


 培训楼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实习实训,保证学院培训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模式

学院培训楼采用自营模式运行管理,仅供学院内部使用,牵头部门为后勤处。

二、接待范围

培训楼接待范围仅限学院举行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考官、裁判员、考生及来客来访等人员。

三、收费标准

1.价格:暂定标准为标间120元/间,单间100元/间。团队入住15间(含15间)以上的可享受优惠价,即标间100元/间,单间80元/间。

2.缴费方式:原则上先缴费后入住,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入住后缴费,费用催缴由申请部门负责。

四、入住申请

活动组织牵头部门需提前三天向后勤处申请,并填写好《培训楼入住申请表》和《培训楼入住人员信息表》。

五、职责分工

1.后勤处:安排专人负责培训楼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培训楼的正常运行,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保卫处:负责培训楼安全管理。

3.财务处:负责费用管理,并建好专账。

4.办公室:负责免费入住人员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5.教务处:负责人事考试及技能竞赛工作人员的入住申请及费用结算。

6.培训鉴定中心:负责培训学员的入住申请及费用结算。

7.现代服务系:负责学生的实习实训安排(2人以上)。

8.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覆盖及信息化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整改。

2.办理入住时,要严格核查入住人员身份信息。

3.要随时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火灾隐患,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

4.对房间内配置的电器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漏电、接触不良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通知后勤维修。

5.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七、其他

后勤处须每年提请学院财务处对培训楼运行账目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学院党委汇报。

 

 

 

卡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管理,提高卡务中心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后勤处:负责卡务中心的运营及人员管理,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按时与经营单位及学院财务处进行结算。

2.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卡务中心网络及信息化技术支持。

3.财务处:负责卡务中心的财务监管。

二、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保卫意识,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对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电磁、辐射性物品进入办公室,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3.禁止使用外来存储介质,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4.工作人员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登入一卡通系统,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及时退出一卡通系统。

三、财务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

2.做好校园卡现金充值业务,按规程办事,认真严谨。

3.收取的现金要认真查验、核对,并及时缴入学院食堂账户。

4.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取款、退款业务操作。

5.财务人员按月做好对账结算,不得滞留资金。

6.卡务中心账户性质为业务结算户,主要负责学院食堂、超市、热水及水电费等经营结算。

7.卡务中心账户资金不得随意拆借或挪用,如因工作紧急需要,需经学院党委研究,院长审批,并限定一个月内归还。

四、保密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禁为无关人员查询相关数据和信息,严防信息泄露。

2.“一卡通”系统须定期修改登录密码,密码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3.工作需要产生的纸质信息资料,要妥善保管,需要销毁的经专人检查后,按规定定期销毁。

五、其他事项

1.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团结互助、高效服务、廉洁自律。

2.服从领导安排,对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3.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4.保持卡务中心良好工作环境,当班工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应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六、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技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学院高质量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常德市财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学院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和清查、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学院各处室、教学系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后勤处,分管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后勤处副处长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联系协调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重大计划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后勤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国资管理业务学习,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过硬的资产管理队伍;负责学院国资管理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和清查、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性工作;加强与市财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接受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学院党委、行政和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国有资产管理专干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所使用或负责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资产安全和资产完整;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做好本部门资产申购、验收、入库、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根据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财务处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入库单及时准确录入财务账务系统,然后进行款项支付,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资产数据核对和盘点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租赁、共享等方式为学院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各部门需要购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将购置计划分别报至学院财务处、后勤处。财务处、后勤处根据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院整体资产状况签署意见,按学院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或者零星采购程序,使用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或者在建工程中购置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需调剂国有资产的,应当向学院后勤处申请,由后勤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各部门在教学、科研和管理过程中自制的属于国有资产性质的,应当纳入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各部门工作人员内部岗位异动,原属个人所占有或使用的资产不发生转移,保留在原部门,笔记本电脑继续由本人使用;各部门工作人员调出、退休、辞职等,原属个人所占有或使用的资产不发生转移,保留在原部门,笔记本电脑上交学院后勤处。经学院后勤处同意后及时更新相关台账和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申请购置或租赁的国有资产,应当与办公室、财务处、后勤处、纪检监察室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办理入库手续。未经验收并登记入库的捐赠资产,不得擅自使用或在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各部门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经后勤处同意后予以收回或调剂。

各部门和后勤处在办理资产入库、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购置和租赁国有资产应当在完成入库登记后才能办理财务报账程序。

第四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因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经学院党委或行政同意后方可接受院外单位(含企业)资产捐赠或者给外单位捐赠资产。各部门接受院外单位捐赠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受捐资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备、程序齐全,没有产权瑕疵或争议。

第十四条  各部门接受院外单位国有资产捐赠,应当向学院后勤处提出报备,相应部门应协助捐赠方办理捐赠协议、《自愿捐赠证明》、参数移交或者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对于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当由办公室、财务处、后勤处、纪检监察室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由使用部门以一元资产在后勤处申请入库管理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未经验收并登记入库的捐赠资产,不得擅自使用或在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使用捐赠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防止资源浪费原则,捐赠约定中约定了使用用途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合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之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院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确保学院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台账,每年年底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及时清理可报废和闲置资产,并将清查结果报后勤处。

第十九条  用于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等用途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出租出借学院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学院党委或行政审批,以学院名义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协议,出租出借后,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和责任人不发生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得收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出租出借期限届满,由使用部门与后勤处共同对资产进行验收。资产有损毁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需要报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因学院教学、科研需要开展的校企合作(含校政合作、校校合作),由学院提供的场地、房屋、设备等国有资产不属于出租出借,但应当将场地、房屋、设备租金作为合作成本与企业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用于校企合作的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学院财务处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向后勤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单》。后勤处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核,到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勤处按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按照常德市财政局下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按规定上缴国库。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完成后,由原资产使用部门分别向学院后勤处、财务处申请资产和财务销账。

第三十条  于需要报废或报损的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毁弃,应当在办理完资产和财务销账程序后,由后勤处统一处理,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效益、提高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学院将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学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