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经济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设定的协议。学院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法律顾问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六条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为学院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管理、检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修改学院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相关处室、教学系为合同承办部门,其合同管理职责是:
(一)审核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与合同相对方谈判、协商,起草合同文本;
(四)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五)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按时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交由学院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学院院长、书记批准。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学院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应先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是否有尚未完结的较大金额的经济纠纷或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五)合同事项是否符合学院利益;
(六)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七)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理。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有国家和地方示范文本的,应直接采用该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一般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学院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的,承办部门和办公室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准确、 符合学院要求,必要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从维护学院利益角度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并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订立人的身份以及合同相对方使用的合同印章。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须经过考察、会议决策、招投标等相关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订立,或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其他院领导订立。未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的订立需加盖学院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学院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承办人需提供合同审批单,并填写用印申请单后方可盖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院利益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办公室和学院有关领导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补充、变更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及学院有关领导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学院秘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正式订立的合同,一般应留存二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承办部门保管和履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要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并留存签订合同影像资料。对于确需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学院签字并盖章的,应当在合同协议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并认真审核合同相对方合同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院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发生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学院将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